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收费不能跨学年收取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07-9-11

  辽宁省出台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收费先过审批关

  沈阳晚报讯(记者 丁宁)今后,民办学校要想收费先得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虚假招生要退全部费用。9月10日,由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民办教育收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民办学校要收费先得审批

  民办学校再向学生收费时,必须先到教育部门或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才可收费。

  收费不能跨学年收取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省教育厅表示,除此之外,其它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周期收费。

  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虚假招生要退全部费用

  民办学校学生办理退学或是转学,学校不能随便扣留学生其余学费。按照规定,如果学生退学或是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而且,若是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及自行终止办学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